修正項目與內容:
增訂取得審定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
增訂取得符合性聲明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符合性聲明。
即日起(2020/04/15) 須採用新版書表進行。
詳細官方說明請參考下列網址:
修正項目與內容:
增訂取得審定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審定證明。
增訂取得符合性聲明證明者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其符合性聲明。
即日起(2020/04/15) 須採用新版書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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