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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不得「預載」大陸地區OTT TV應用程式,自2020/9/5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020/9/4通知「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相關產品,不得「預載」大陸地區OTT TV應用程式(app),且應於NCC驗證申請時提供相關切結聲明 。

 

上述申請包含下列設備或器材,

電信終端設備:

  1. 電信終端設備 – 手機、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等設備。
  2. 安裝限制性模組最終產品 – 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等設備。

 

射頻管制器材: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等器材。
  2. 安裝限制性模組最終產品 – 平板電腦、智慧型電視或無線多媒體機上盒等器材。

 

產品測試與認證可洽詢本公司業務窗口。

http://www.atl.com.tw/contact/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切結書(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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