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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 RCB】News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電信終端設備暨射頻管制器材規定標示標籤位置宣導

依 TTE及LP審驗一致性會議第78次會議紀錄11001471提案單結論宣導辦理作業如下:

● 電信終端設備或射頻管制器材欲採用電子標籤作業者,電信終端設備或射頻管制器材應符合下述條件並依照作業規定辦理。

適用條件: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電信終端設備內建螢幕或須連接螢幕始能操作者,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標示得以螢幕顯示代之,並於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操作方式」。

作業規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得以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
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並應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惟該操作方式不限制應操作在3個步驟內。採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供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及於該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載明獲取該螢幕顯示或電子標示方式內容之操作方式內容之切結書。

 

● 電信終端設備或射頻管制器材本體無法標示標籤者,電信終端設備或射頻管制器材應符合下述條件並依照作業規定辦理。

適用條件:
依經濟部之「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之四「標示方法」之(四)規定略以「商品體積過小或客觀上有難以標示之情事者,應標示事項得於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代之,亦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以電子標示方式代之」。

作業規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
得以文字標示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採在包裝盒、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以文字標示審驗合格標籤、符合性聲明標籤、型號或「正體中文警語」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申請審驗時,應提供該文字標示內容之切結書。

 

● 電信終端設備或射頻管制器材若符合上述兩項條件者,依該結論辦理即可。不需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函請主管機關核准。

● 本宣導事項有效性依附主管機關公布之規定,若主管機關公布之規定變更或失效隨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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